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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斯特”商标纠纷案法方被判罚3373万元
温州市中级法院10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法国卡斯特兄弟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中国经销商停止使用“卡斯特”商标,判令其赔偿上海班提酒业公司和李道之3373万元人民币。

  至此,这起历时六年,中国葡萄酒行业针对外国企业侵权的知识产权官司,以中国“卡斯特”商标持有人一审获胜。
法庭查明,上世纪90年代末,李道之创办了上海班提酒业公司和上海卡斯特酒业公司并担任董事长。上海卡斯特是“卡斯特”商标合法授权销售和使用的机构。该公司从1998年开始在进口葡萄酒上使用“卡斯特”的名称并于2000年获得商标注册核准。2012年1月,上海卡斯特酒业又经中国和法国政府批准,收购了法国波尔多地区的三个酒庄,正式推出“卡斯特大师”系列中高档葡萄酒并出口中国等国家。

  法国卡斯特兄弟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是法国葡萄酒生产商之一。从2006年开始,该公司在中国大量销售“卡斯特”商标的葡萄酒。李道之与法国卡斯特兄弟股份有限公司针对“卡斯特”的商标纷争由此发生。

  2009年10月,李道之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法国卡斯特兄弟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中国代理商深圳公司,此案涉及金额超过2亿元。2011年6月,李道之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并获得裁定,法院查封了法国卡斯特兄弟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CASTEL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庭认为,法国卡斯特兄弟公司对卡斯特商标在中国的合法存在一直是明知的,但是其依然与中国的深圳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在法国粘贴侵权商标后销往中国。因此,法国公司与深圳公司构成共同侵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参照上市公司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资料,判决法国卡斯特兄弟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中国经销商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并在相关媒体刊登声明,消除侵权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37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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